第一条[宗旨]为将蓬莱打造成国际葡萄酒名城,有效地保护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规范蓬莱产区葡萄酒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凡在蓬莱市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酒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蓬莱产区葡萄酒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蓬莱产区葡萄酒”是指蓬莱产区范围内出产的优质葡萄原料(其所酿制的酒的比例不能低于80%),在蓬莱产区范围内按2008年实施的新国标规定,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等于或大于9.0%(Vol)的发酵酒。
(一)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四)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且运行良好的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具有和生产能力相符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第七条[建设优质葡萄园]根据蓬莱产区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发展战略,组织各镇(街道)成立葡萄生产合作社,结合蓬莱不同地域的小气候和土壤条件,科学建设高标准的葡萄园,全面推行品种区域化,苗木无毒化、砧木化,栽培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绿色无公害的优质酿酒葡萄。
第八条[葡萄园管理]蓬莱产区范围内的酿酒葡萄园,由商会核查,核实园区面积、产量及园龄等信息,落实到户,建立台帐。酿酒葡萄园必须按《蓬莱产区酿酒葡萄栽培管理规程》有关标准种植栽培。
第九条[葡萄园证明]蓬莱产区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向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申报葡萄园户主姓名**萄园面积、园区位置、所栽品种及园龄等信息,经商会核准,发给《蓬莱产区葡萄园证书》。该证书是种植者证明酿酒葡萄产自蓬莱产区的证明。
第十条[实行行业准入制]蓬莱产区新上葡萄酒企业,应首先向蓬莱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向市卫生局和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提出申请,由商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对其进行审查及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先由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规范企业行为]对于资本不足,没有固定酿酒葡萄原料基地,生产、技术、卫生条件不达标的葡萄酒企业,由商会配合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过后,对生产加工条件仍不达标的葡萄酒企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
第十二条[葡萄收购与加工]葡萄酒企业收购酿酒葡萄时,应在蓬莱产区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收购,做到企业与合作社挂钩,有效控制葡萄的合理产量、采收期和价格,保障葡萄品质,并建立详细的原料收购台帐,严格按照新国标和《蓬莱产区葡萄酒加工技术规程》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进行加工。
第十三条[销售]蓬莱产区葡萄酒企业应建立详细的销售台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申请]凡在蓬莱产区范围内从事葡萄酒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形式]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由蓬莱产区葡萄酒专用标志图案及“中国葡萄酒名城”和“世界七大葡萄海岸之一”组成。
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标志的使用管理及制作等必须按《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配合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对获准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葡萄酒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验。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停止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对蓬莱产区葡萄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两次以上警告记录的,停止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获准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可以使用该标志。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协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按本规定撤销其使用专用标志的资格。
